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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更好大行動

司法公義

問題

我們公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人都享有行使法律程序的權利,可惜只有絕少部分人負擔得起。

原因

法律條文和程序太複雜

法律變得毫不必要地複雜,使人處理最普通的事情也得倚靠法律專業人員。

法律程序的成本太昂貴

由於法律太複雜,只有法律人員才瞭解其運作,令收費上升,貴得阻礙人們前往,以致處理法律文件和打官司的最終贏家只是一眾法律人員。

法律團隊臃腫

香港有事務律師和訟務律師分工,打起官司時往往要聘用最少兩位律師,甚至在更高級法院爭訟時,還得多聘第三位資深大律師。

法律人員壟斷

執業律師必須事先考取專業資格,認可的課程提供機構只得香港大學和城市大學兩個(中文大學將增設為第三個),法律人員數目很少,扯高服務代價。

解決

簡化法律條文和程序

法律一定要簡化到一般人也能理解,司法程序也該簡化,目標是以讓普通人也能用常識來閱讀並理解法律條文,令他們可以自行到法庭應付訴訟為原則。

而且,複雜的法律程序產生現時的困境,法治制度變得只有利於有錢請律師玩該遊戲的一方,變相使司法公義純屬富人專利。這是每天空談公義的法律界心知肚明的實況,但從沒提議過任何實質改變或改善的措施。

打破法律界小圈子

雖然讓更多人可以容易地自行訴訟討回公道,有助降低律師收費,但是我們也明白一般人都會覺得不請律師的話,可能在訴訟時會較為不利,所以必須從根本去解決收費高昂的問題。

世界的潮流是人才自由流動競爭,開放專利間接可讓更多律師到港工作,收費自然回到合理水平,讓具備不同財力的人一樣可以獲得司法服務,伸張公義。

行動

合併事務律師和訟務(大)律師

所有普通法國家的制度(除了英國和香港),全都已經將兩者合併,減少法律團隊臃腫程度,降低所需開支。有人說要保留大律師制度才可維持香港的司法公義質素,此實乃既得利益者的遁詞,完全站不住腳。

另一個變通的方法是,容許任何律師同時擁有訟務和事務資格,資歷較淺的則先要經過一段實習期,資深的(例如執業五年以上)便可以直接認可。正如其他專業如金融業那樣,一個人同時考取並持有幾類專業身份的資格十分普遍,沒有人限制持有資格數量。

《基本法》第142條說:「特區政府繼續承認在特區成立前已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團體可自行審核和頒授專業資格。」當中並無排除兩個律師會合併,或容許一位律師同時擁有兩類律師資格的可能。

允許普通人代表他人辯護

現有制度之下,法庭並不容許普通人當辯護人的工作,著眼點是維護律師的利益多於從公義考慮。當事人雖然可以自辯,但未必具備有關其案件的法律或專業知識,應開放給例如涉及醫療疏忽時由醫生當代辯人,涉及銀行事務由銀行家來做,涉及刑事訴訟亦可由警務人員做代辯人,一如原告或被告自辯那樣。是否選擇非律師擔當,乃當事人作為消費者的自由選擇。

醫生尚且不能規定行醫是他們的專利,會計師不能阻止普通人入賬,為何法庭可以限制答辯人是律師的專利工作?

專業考試開放律師

現在培訓法律人才的地方,只限於上述兩個(將來三個)地方,只會減少律師出產,拉高價格。專業試應像會考一樣,開放給任何人投考,不設限額,不問資歷,能通過便給予資格。
 
 
 
司法改革建議           冼國林
 
律師及大律師制度的弊病
 
香港嘅律師制度沿用英國制度, 分為律師Solicitor及大律師Barrister兩種。律師Solicitor是專責法律文件的處理, 提供一般法律意見等, 而 Barrister大律師則接受律師樓代客人委任專責上法庭打官司。但由於釋名上的錯誤, 而令到一般人都誤以為大律師比律師高級, 但事實並非如此。
 
其實想成為律師或者大律師的要一樣都係先完成一個法律學位課程, 然後再讀一年完成一個叫做法律專業文憑英文叫做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簡稱係PCLL課程。完成之後如果選擇做律師嘅話就會入一間律師樓實習兩年, 兩年之後就可以成為助理律師Associate Solicitor可以幫客人處理法律文件同埋見證法律文件陪同客人出入政府機構, 例如警局或監獄。這期間叫做有條件執業 conditionally practising, 因為三年內助理律師仍然要接受一個”無條件執業律師”嘅指導。三年後就可以成為無條件執業律師, 可以成為律師樓嘅合夥人或者自行開業。
反之, 想做大律師就簡單得多。只要考完專業法律証書再跟隨一個正式大律師學習一年就可以成為大律師。 大律師嘅工作就係接受事務律師聘用代表客人上法庭打官司, 所以佢應該叫做訴訟律師。
由於Barrister大律師係受聘於律師所以佢同客人之間並無合約關係, 就住佢有失職做得唔好, 客人都唔可以告佢。所以佢嘅責任係比事務律師為低。 仲有, 如果客人就算無錢畀律師費,大律師可以直接追律師樓收取權嘅訴訟費用。這個制度其中最唔公平嘅地方就係客人要打官司的時候, 必須先聘用律師然後再由律師轉聘大律師, 因而要付出兩層律師費。
亦因為這原因, 令到香港普通市民根本好難承擔打官司嘅高昂訴訟費用。
見習大律師的一年見習期叫做pupilage, 即係學師咁解。見習大律師同指導大律師Guiding Counsel嘅關係就係師徒關係。
雖然一年之後這位大律師可以自行執業接受律師行聘請打官司, 但是一個初初執業無知名度及戰績的大律師根本不可能有客源。
所以佢嘅客源就主是由佢嘅師傅分畀佢。當佢師傅接咗一單訴訟之後需要助手的時候, 呢個新進大律師就係會做佢嘅助手。
這種情依賴師傅維生的情況起碼維持五年至十年, 直至到有一定嘅知名度先至會有律師樓直接聘用這位大律師。
換句話講一名新進大律師同佢嘅師傅嘅師徒關係一直會延續一段相當多時間, 所以如果呢個師傅是有政治取向嘅話, 佢訓練出嚟嘅大律師在相當程度上他的政治取向同佢嘅師傅係一致嘅。
而香港嘅著名大律師行都係外國大律師行嘅香港支部, 幾乎全部都有一定政治取向。
補充一下, 就是當一位律師或者大師完成見習期之後, 佢哋嘅律師樓或者佢哋嘅大律師師父簽出一份完成實習証明佝高等法院申請執業。
高等法院就會根據 “法律執業者條例Legal Practitioners Ordinance”去批准你一位新晉律師或者大律師。
法例亦都賦予律師公會或者大律師公會發出執業證書及管理執師或大律師的註冊及續牌事宜。
特別要留意的就是如果大律師或者律師有紀律嘅問題出現, 就會由律師公會或者大律師公會裏面嘅紀律聆訊小組 Disciplinary Tribunal作出聆訊去決定是否採取處分; 包括申請取消佢嘅執業證書, 停止執業一段時期, 發出書面警告或者罰款。
由於紀律小組成員都是由資深大律師出任, 它基本上可以控制一切生殺權, 是否需要採取行動完全由一小撮人掌控。
前立法會議員陳淑莊佔中非法集會罪成被判刑, 大律師公會視若無睹。
 
由於師徒制關係, 大律師公會政治立場出現偏差嘅情況 幾乎 係無可避免。 
相反,由於事務律師五年後可以成為律師樓合夥人或者自行開業做獨立老闆, 所以他們受到師傅嘅影響就比較小。
佢哋嘅政治取而大部分是源於大學嘅時期受到一啲有政治取向嘅法律系教授所影響。
 
大律師群組出現政治偏差嘅問題對香港嘅司法界影響非常深遠。因為現時律政署檢控官和香港司法機構嘅法官主要是來的大律師, 即係話一個有政治取向嘅大律師當佢轉為出任檢控官或者法官, 佢哋在處理案件嘅時候無可避免受到呢個政治影嚮而作出偏差嘅決定。
就以公民黨為例, 香港很多嘅大律師都係屬於公民黨嘅徒子徒孫,好多都入咗去律政署做檢控官同埋司法機構做法官,我哋嘅首席終審庭法官張舉能就係公民黨創黨黨魁余若薇嘅徒弟。
 
由於香港嘅司法界大部分都由一啲有政治取向嘅大律師或者律師就把持, 所以要改革司法制度必須由律師制度開始。
 
律師兩級制在普通法國家, 而家只有英國和香港中仍然採用。其他好多國家都已經廢除咗, 改為為單一律師制。
因為咁樣可以令市面有更多律師提供不同法律範疇的服務, 而市民需要承擔嘅法律費用大大減少, 亦可以讓客人可以直接和律師溝通更容易了解訴訟情況。
 
改革建議
 
1)將現時嘅律師兩級制改為單一律師制, 一律叫做律師 lawyer或 attorney, 不再分為事務律師同埋訴訟律師。 
 
2)建議律師嘅發牌制度由一個政府部門; 例如 “法律執業人員註冊處 Legal Practitioners Registry 統一註冊。
當一個法律系學生讀完三年法律學位再加一年法律專業證書, 在律師樓實習三年就可以成為正式律師。
他可以自己開律師樓或者繼續喺律師行打工或者做合夥人。
 
3)如果有任何律師出現紀律上嘅問題, 就由註冊處嘅紀律小組去處理而並非由律師公會或者大律師公會去處理。
紀律小組成員可以由註冊處長委任嘅合適人仕fit and proper person再加一啲現職嘅資深律師組成。
紀律時小組委員會將會根據註冊處所製定嘅code of conduct作出裁決。
 
上述修改只需只要立法會能夠配合將 “法律執業者條例 Legal Practitioners Ordinance稍加修改就可以完成。
修改之後大律師公會同埋師公會只可以根據香港法例 “職工會條例” 或 “社團條例” 註冊成為個職工會或社團, 只係為律師會員爭取權益。
 
4)建議法律專業證書 考試 係由新設立嘅 “法律執業者註冊處” 舉辦而並非由現時三間大學嘅法律學院辦理。 執業證書需要考嘅科目應該包括
1) 中國及香港法律制度, 
2) 民事訴訟程序實務,  3) 刑事訴訟程序實務, 4)律師樓會計實務, 
5) 律師行為守則;  這5個個科目。
這樣就可以確保所有受訓練出來嘅律師, 無論係政治及法制思想都有個正確嘅認識。
 
香港各大學法律系教材的歪曲
 
另外一個好重要嘅問題就係香港現行三間大學法律學院嘅法律教材出現一個嚴重嘅歪曲。
中央一直好清楚說明 “中英聯合聲明” 只係各自表述的一個香港回歸聲明, 並非一個條約。
在香港之後, 英國並無亦任何所謂權利干預香港內部事務。但係喺三間大學法律系所採用嘅 “香港司法制度 Hong Kong Legal System”呢一科所用嘅教材係由一個英國教授 Michael John Fisher所撰寫的 Text, Cases and Commentary on the Hong Kong Legal System。其中裏面第21頁 1.5.1 The status of the Joint Declaration寫得好清楚  <儘管中國一直否認, 但中英聯合聲明係一個國際條約, 如果中國違約英國對於香港嘅事務有發聲權 Locus standi繼續監察香港>。
這是一個非常嚴重嘅根本性偏差, 雖然未有足夠時間檢討其他嘅教材, 但我相信這情況一定會在不同有政治立埸的教授所編寫的正式及輔助教材出現。
這亦是何解香港回歸23年來訓練出的律師, 法官及檢控人員都係認為英國係有權干預香的主要原因。
建議香港所有大學都應該歸香港教育局所管轄並對教材作出審核, 不應受別有用心嘅人去錯誤解讀學術自由同埋教學自主影嚮而令到全部大學都儼如一個獨立王國不受任何約束。
要改革香港嘅司法制度亦都必須由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嘅教材開始。
 
職工會及註冊社會
 
另外需要一提就是 “職工會條例” 都應該要修改寫清楚職工會成立的目的是為員工爭取福利, 絕對不可以作任何政治目的及運作。因為現時條例裏面只有第34條寫明所有職工會嘅資金不可以作為政治目的, 但係並無講清楚職工會嘅成立目的。
應該修改為 “職工會不可從事任事政治活動, 如有違反, 除了取消註冊外, 所有執行委員都會被視為觸犯刑事罪行, 需要負上刑責” 。
 
這個修改可以處理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教協)及香港記者協會(記協)及其他同類情況。
另外, 成立職工會的最低會員人數應該由現時7個執委要另加一年內會員人數不應該少於50人,否則便出現現時7人職工會泛濫性成立, 已經超過1500個, 這些新成立職工會目的明顯是立法會勞工界議席而已。
另外, 社團條例亦應該有相應修改, 以免有法輪功等組織以社團名義成立。
 
 
2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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