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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更好大行動

公義 Justice
更新日期:201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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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公義 Justice

司法公義

問題
我們公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人都享有行使法律程序的權利,可惜只有絕少部分人負擔得起。

原因
法律條文和程序太複雜


法律變得毫不必要地複雜,使人處理最普通的事情也得靠法律專業人員。

法律程序的成本太昂貴

由於法律太複雜,只有法律人員才懂得其運作,令收費上升,貴得阻礙人們前往,處理法律文件和打官司的最終贏家只是一眾法律人員。

法律團隊臃腫

香港有事務律師和訟務律師分工,打起官司時往往要聘用最少兩個律師,甚至在更高級法院爭訟時還得多聘第三個資深大律師。

法律人員壟斷

執業律師必須事先考取專業資格,認可的課程提供機構只得香港大學和城市大學兩個(中文大學將增設為第三個),法律人員數目很少,扯高服務代價。

解決
簡化法律條文和程序


法律一定要簡化到一般人也能理解,司法程序也該簡化,目標是以讓普通人也能用常識來閱讀並理解法律條文,令他們可以自行到法庭應付訴訟為原則。

而且,複雜的法律程序產生現時的困境,法治制度變得只有利於有錢請律師玩該遊戲的一方,變相司法公義純屬富人專利。這是每天空談公義的法律界心知肚明的實況,但從沒提議過任何實質改變或改善的措施。

打破法律界小圈子

雖然讓更多人可以容易地自行訴訟討回公道有助降低律師收費,但是我們也明白一般人都會覺得不請律師的話可能訴訟時會較為不利,所以必須從根本去解決收費高昂的問題。

世界的潮流是人才自由流動競爭,開放專利間接可讓更多律師到港工作,收費自然回到合理水平,讓不同能負擔不同財力的人一樣可以得到司法服務,申張公義。

行動
合併事務律師和訟務(大)律師


所有普通法國家的制度(除了英國和香港),全都已經將兩者合併,減少法律團隊臃腫程度,降低所需開支。有人說要保留大律師制度才可維持香港的司法公義質素,此實乃既得利益者的遁詞,完全站不住腳。

另一個變通的方法是,容許任何律師同時擁有訟務和事務資格,資歷較淺的則先要多過一段實習期,資深的(例如執業五年以上)便可以直接認可。正如其他專業如金融業那樣,一個人同時考取並持有幾類專業身份的資格十分普遍,沒有人限制持有資格數量。

《基本法》第142條說:「特區政府繼續承認在特區成立前已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團體可自行審核和頒授專業資格。」並無排除兩個律師會合併,或容許一位律師同時擁有兩類律師資格的可能。

允許普通人代表他人辯護

現有制度之下,法庭並不容許普通人當辯護人的工作,著眼點是維護律師的利益多於從公義考慮。當事人雖然可以自辯,但未必具備有關其案件的法律或專業知識,應開放給例如涉及醫療疏忽時由醫生當代辯人,涉及銀行事務由銀行家來做,涉及刑事訴訟亦可由警務人員做代辯人,一如原告或被告自辯那樣。是否選擇非律師擔當,應乃當事人作為消費者的選擇。

醫生尚且不能規定行醫是他們的專利,會計師不能阻止普通人入賬,為何法庭可以限制答辯人是律師的專利工作?

開放律師專業考試

現在培訓法律人才的地方,只限於上述兩個(將來三個)地方,只會減少律師出產,拉高價格。專業試應像會考一樣,開放給任何人投考,不設限額,不問資歷,能通過便給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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